2006年_刀锋上的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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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79号

  绪论

  委托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北部队

  委托人

  乔东

  委托时间

  2006年10月24日

  简要案情

  2006年10月24日18时许,樊佳佳(女,13岁,北京人;2006年10月20日报失踪,并由花园路派出所立案受理,受理登记见附件一)在海淀区花园路小月河沿域东向400米下河道台阶处被他人发现死亡。

  页脚粘着若干张黄色的随意贴,第一张写着:失踪案受理时间为报案后二十四小时,即受理时间为21号。

  老何在等面条端上来,顺便解释道:“尸体被发现时面部朝下。运气得很,没打水,保存完好。那儿肯定是第二现场。从弃尸位置来看,凶手有可能是在夜晚抛尸,眼神不济或是没借着月色,所以误抛在下水方向的台阶上了——费了半天劲儿把人运到小月河,白忙。”

  二、检验:

  该尸体检验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鉴定所副主任法医师何靖诚等承担。于2006年10月24日,在双榆树尸检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病理学类)》对其进行了尸表及解剖检验,其主要检验所见如下:

  死者上身着红黄相间圆领套头毛衣,内穿白色长袖内衣,下身赤裸,仰卧位于解剖台上。尸长158厘米,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呈暗红色,显于尸体背部未受压处,指压退色;尸僵已缓解。

  头面部:颜面部轻微皮内出血、肿胀;黑色头发,发长40厘米;角膜中度混浊,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厘米;双眼球睑结合膜见点、片状出血点;口腔黏膜见针尖状出血点,牙齿无松动,舌突出于齿裂间1厘米,口鼻腔见血性分泌物溢出;额部及双侧眉弓部见散在片状皮内出血;鼻背部见一处1X1厘米表皮擦伤。

  随意贴上标注的是:从被劫持到被害不到四天——绑架?但没勒索赎金。

  “从尸僵的缓解程度以及角膜的情况来判断的话,这孩子应该是死于大约三十小时前,也就是二十三号的白天。口、鼻腔的检验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其他面部的零散伤痕应当是尸体被抛落时撞击造成的。”

  颈项部:颈前部甲状软骨角左上方厘米处见一处厘米皮内出血伴轻度表皮剥脱;右胸锁关节上方厘米处见一处厘米类圆形表皮剥脱;右颈部平甲状软骨角胸锁乳突肌处见一处厘米皮内出血伴轻度表皮剥脱。

  另,颈前部于喉结部见一处宽2厘米、深厘米索沟,色苍白,水平向双侧颈后走行,呈环行闭合,索沟最宽处于左耳下为3厘米,索沟间见血性水泡、皮内出血及表皮剥脱。

  胸腹部:未见损伤。

  背臀部:未见损伤。

  四肢部:未见损伤。

  随意贴上标注的是:被勒了很长时间才咽气,过程痛苦。

  检验说明

  该尸体检验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鉴定所副主任法医师何靖诚等承担。于2006年10月24日,在双榆树尸检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病理学类)》对其进行了尸表及解剖检验,其主要检验所见如下:

  尸表检验所见

  死者上身着红黄相间圆领套头毛衣,内穿白色长袖内衣,下身赤裸,仰卧位于解剖台上。尸长158厘米,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呈暗红色,显于尸体背部未受压处,指压退色;尸僵已缓解。

  头面部

  颜面部轻微皮内出血、肿胀;黑色头发,发长40厘米;角膜中度混浊,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厘米;双眼球睑结合膜见点、片状出血点;口腔黏膜见针尖状出血点,牙齿无松动,舌突出于齿裂间1厘米,口鼻腔见血性分泌物溢出;额部及双侧眉弓部见散在片状皮内出血;鼻背部见一处1X1厘米表皮擦伤。

  从被劫持到被害不到四天——绑架?但没勒索赎金。

  颈项部

  颈前部甲状软骨角左上方厘米处见一处厘米皮内出血伴轻度表皮剥脱;右胸锁关节上方厘米处见一处厘米类圆形表皮剥脱;右颈部平甲状软骨角胸锁乳突肌处见一处厘米皮内出血伴轻度表皮剥脱。

  另,颈前部于喉结部见一处宽2厘米、深厘米索沟,色苍白,水平向双侧颈后走行,呈环行闭合,索沟最宽处于左耳下为3厘米,索沟间见血性水泡、皮内出血及表皮剥脱。

  胸腹部

  未见损伤

  背臀部

  未见损伤

  四肢部:

  未见损伤

  被勒了很长时间才咽气,过程痛苦。

  外阴部

  阴唇肿胀,尿道外口有轻微出血,处女膜呈陈旧性破裂,阴道内有残留精液。

  论证

  经对该尸体进行尸表及解剖检验,其主要损伤为额部及双侧眉弓部散在片状皮内出血,鼻背部一处表皮擦伤,双眼球睑结合膜点、片状出血点,颈前部多处皮内出血伴轻度表皮剥脱,颈项部宽2厘米索沟,颈前部肌肉群、软组织点片状出血,双肺表面及叶间裂见散在点、片状出血点,心外膜见散在出血点;结合现场勘察及案情调查,其损伤特征符合扼颈、勒颈所致;其死因系被他人用索绳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结论

  樊佳佳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很明显,她是被勒死的。凶手先用手,然后还用了绳子。勒痕的方向表明凶手可能是个右撇子,而且是从背后下的手。”

  随意贴上标注得很简单:性犯罪引发的谋杀?

  “现在的孩子啊,十三岁……她生前四十八小时内与凶手或是其他什么人发生过自愿的性行为,没准儿连诱奸都够不上。阴道内残留的精液过于陈旧,无法做DNA鉴定。另外,外阴周围、大腿内侧、腹部以及臀部有许多干了的尿迹,应当是小便失禁。不过具体因为什么就不好说了:遭受暴力性侵害啦,临死前膀胱括约肌失灵啦,或者性高潮,再或是纯粹因为喝水喝多了之类的。”

  (二)解剖检查所见:

  解剖检查所见

  器官

  现象

  头部

  头皮下无出血,颅骨无骨折;各层脑膜完整,无出血;脑组织未见出血及挫伤。

  颈部

  右侧胸锁乳突肌中段见两处肌肉内出血,大小分别为厘米、厘米;双侧胸骨舌骨肌上段分别见一处2X1厘米肌肉内出血;右侧甲状腺被膜下见一处厘米软组织出血;甲状软骨周围见一处厘米软组织出血;右侧舌骨大角周围见软组织出血;喉室内黏膜下见散在针尖状出血点;气管居中,通畅,无异物;颈动静脉无破损;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

  胸部

  胸腔无积血,双肺表面及叶间裂见散在点、片状出血点;心外膜见散在出血点;心包正常,房室腔各瓣膜未见异常。

  腹部

  各脏器位置正常;胃内容约400克,糜状可见肉块、干果类成形物,未闻及特殊气味;回肠下段见一处5厘米浆膜下淤血段。

  (三)毒物检验结果:

  见毒物检验报告(附件二)。

  随意贴上标注的是:毒物检验未发现麻醉类药剂。暴力劫持?不像。

  “樊佳佳体内的损伤符合被勒杀的特征。从她胃里的残余物结合她失踪的时间来看,凶手给她提供的伙食不错。另外,尸体上没有任何防卫性伤口。”

  最后一张随意贴明显是给我看的:蹊跷,叫上彬。

  “就这些。这孩子是二十号下午七点左右下楼取报纸一去不返的。她父母是北航附中的老师,名字我忘了,她也在北航附中上初一,长得挺招人爱,学习成绩很好,与同学的关系融洽,有爱心,乐于助人……大概就是品学兼优的意思。她家的经济条件一般,但三口处得挺融洽,没准儿还得过五好家庭奖状之类的。学校反映的情况没什么新鲜的,不过特别提到了她没有早恋的迹象,要想找她那个背着奸淫幼女罪的性伙伴,有难度。”老何一股脑地从尸体到案情描述了一遍后,开始专心拌自己的那碗炸酱面,“当然,找着那人离凶手也就不远了。把醋递我一下。”

  “家属干的。”我在琢磨是先吃面还是先说案子。

  老何很配合我:“为什么这么说?”

  “不知道。”我决定在面条变成面坨之前先下嘴为强,于是打开报告最后一篇,指着随意贴说,“你不是让我叫上彬么,现在韩少在座,还不问他?”

  彬吃东西一向斯文,即便是在“海碗居”这家老北京炸酱面馆,他也把面前的东西当“北京实心粉切条配蔬菜杂烩拌酱焗猪屁股肉丁”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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